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fā)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并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并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1-2]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
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guī)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
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yè)務活動中發(fā)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fā)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fā)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并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并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fā)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凈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zhí)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zhí)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余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fā)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fā)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yè)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發(fā)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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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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