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cfed 2012-08-07 18:09 [查查吧]:m.ytshengsheng.cn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我國自實行住房公積金政策以來,改變了住房實物福利的分配方式,形成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在國家轉變住房分配體制的同時,住房公積金的出現也為城鎮(zhèn)家庭注入了一項新的財產內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積金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審判實踐中對此項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愈加明確化、具體化。在此,筆者就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略陳管見。
(一)住房公積金的涵義及特點
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幾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制度只在城鎮(zhèn)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zhèn)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其操作性,曾在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這主要是由住房公積金自身的特點和立法的滯后性決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條款,根據該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我們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特征進行如下把握:
1、來源的特殊性。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2、主體的特定性,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3、資金的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顚S?,存儲期間只能按規(guī)定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4、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guī)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fā)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wěn)定性、統(tǒng)一性、規(guī)范性和強制性。
5、帳戶的專有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fā)放,并且應當由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登記并經審核后,在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實行專戶管理。
6、提取的限制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的上述屬性決定了住房公積金不同傳統(tǒng)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實踐中的處理上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性。
(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規(guī)定
傳統(tǒng)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伙經營收入等)。這些類型財產的特點一般是標的額較小,價值不大,且實物形態(tài)明確.便于分割,因而在離婚訴訟中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容易。按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剛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現行婚姻法十七條中的“其他財產”的進行了解釋,包括1、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2;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按照該解釋,住房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guī)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三)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的實踐爭議
1、關于分割數額的爭議。住房公積金來源于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般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兩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上。由于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往往與所在單位的經濟效益掛鉤,不同的單位補貼的公積金數量不一,因此實踐中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標準產生了爭議。職工的存繳部分因為來源于工資,因此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沒有爭議。但對于單位存繳部分,有人認為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理由主要是,單位存繳的公積金部分是單位給職工個人的一種福利性資金,是基于特定的勞動關系、行政關系而產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屬個人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只宜對個人存繳部分進行分割。筆者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界定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問題,不在于其來源如何,而在于婚姻關系存續(xù)的起止時間,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或單方的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總額都應當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其是由個人存繳還是由單位存繳的。另一方面,從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上我們也可以分析出同樣的結論,狹義上講,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購買住房,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該住房都將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將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提出用于購買住房時,提取部分不會受到是個人存繳還是單位補貼的限制。已購住房是貨幣物化的結果,房產作為物資形態(tài)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未物化的住房公積金亦應不問其來源,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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