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析指出,中國交通事故死亡率之所以高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國外的交通事故多數(shù)是在車與車之間,而中國車撞人的情況卻非常多。有數(shù)據顯示,汽車時速20公里,把人撞死的幾率是10%,40公里時超過30%,60公里時超過90%,80公里時達到100%。
一組數(shù)據顯示,在中國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由于行人本身違規(guī)造成的占80%,而由于車輛違章和道路原因導致出現(xiàn)死亡情況的交通事故只占百分之幾。
2008年,深圳市交警部門曾展開了針對行人與非機動車違章的整治行動,但是因為缺乏處罰手段,效果并不十分明顯。來自交警部門的數(shù)據顯示,2007年度,深圳共發(fā)生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1420起。這些事故,多數(shù)是因為行人橫穿馬路造成的。事故共造成352人死亡,140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72.16萬元。此類現(xiàn)象關外比關內更為嚴重。
行人違章處罰需要智慧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勃博士認為,西方一位著名法學學者曾指出,法律有三項價值,一是公平正義;二是合目的性;三是安全。這三個價值的排序并非永遠相同。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中,合目的性被放在了第一位,對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強勢與弱勢進行了明確。雖然機動車具有很強的殺傷力,但是法律的核心價值觀實際上還是公平。
在行人違章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中,最核心的問題是雙方都有責任,只是大小不同。拋開司機肇事逃逸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的問題,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如果過失比例都一邊倒向司機,不遵照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基礎,那么就會造成客觀上的不公平。我們的法律制定中,更多的是對機動車負全責的追究,但是沒有對行人走機動車道的行為形成一種警示。這就造成法律過多考慮了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而對其他人的教育引導不夠。“而如果我們不對這方面進行反思,行人與機動車不能同時做到遵守法律,那么同樣的悲劇還會上演。”
“這實際上是一種責任的轉嫁,實際上這樣的事件背后與整個法治的環(huán)境有關。”彭勃說,目前,我們的法律對于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罰很嚴,因為可以通過車輛年審等程序來進行制約。同時,機動車駕駛人通常有能力支付罰款。而對于行人交通違法的經濟處罰則缺乏手段。“他不交你也沒辦法。”而這種處罰手段的缺乏,造成了行人違章的肆無忌憚。
彭勃認為,實際上,單一依靠經濟處罰來解決問題的方法簡單,但模糊了法律對于安全的保護。對于不同的人群,其利益點也不同。對于一個富翁而言,闖紅燈可能罰款一萬元也能承擔,但是他們可能最擔心的是自己的時間。以香港謝霆鋒的交通肇事處罰為例,香港警方對其實施了參加社會服務的處罰。對行人交通違法也是如此。“罰款可能他們不交,或者交不出,但是可否考慮通過讓其參與公益服務等手段來進行處罰?”
人行道不人性化是誘因
事發(fā)之后,也有網友對嬰兒母親為何不走人行道提出了質疑,然而家屬的一句“再走一次還會選擇機動車道”引發(fā)人們的思考。南都記者在現(xiàn)場調查中發(fā)現(xiàn),在事發(fā)之后,仍有不少行人選擇穿行在非常危險的機動車道上。其中焦點問題在于,人行道的坡陡設計不夠人性化。在事發(fā)地點,記者遇到了一位推著嬰兒車走在機動車道上的唐婆婆,老人家也抱怨,人行道的臺階太陡,推嬰兒車根本上不去,走機動車道也是沒辦法。
事件的第一現(xiàn)場,龍崗區(qū)布沙路錦航賓館路段,人行道與機動車道之間被一道鐵柵欄隔開。然而由于事發(fā)現(xiàn)場的人行道高低不平,有一處很陡的臺階。20歲的黎云推著孩子選擇走在了機動車道上。盡管她十分清楚可能存在的危險,然而這種危險最終不幸成為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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