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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辦理孕檢和接生前計劃生育證明

怎么辦理孕檢和接生前計劃生育證明

  (一)適用人員:
  擬到醫(y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進行孕期檢查和接生前檢查的父母。
  (二)戶籍人口的辦理
  1.《計劃生育服務證》;
  2.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3.全家戶口本;
  4.節(jié)育證明。
  5.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
  (三)流動人口的辦理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可用全家戶口本代替;
  2.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3.節(jié)育證明。
  4.生育證,擬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5.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
  (四)辦理部門:
  現(xiàn)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擬生育一孩的可在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辦理。
  (五)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社區(qū)工作站、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材料,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員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六)辦事時限: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工作。對材料有疑問需再延長核實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當事人。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拒不按核實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實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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