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扶貧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每年從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深圳市承擔國家、省、市下達的對口支援、對口幫扶、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務的專項資金,以及專項資金在專戶管理所得的增值收益。
按照專項資金使用地域以及使用方向不同,主要分為:援疆資金、援藏資金、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資金、省內全面對口幫扶資金、精準扶貧資金、協(xié)作幫扶資金、合作交流展會資金、“交鑰匙”重大援建項目資金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guī)、專款專用、績效管理、注重效益以及“誰請款誰把關、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審定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領域年度工作計劃、項目計劃及專項資金支出計劃,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統(tǒng)籌調度結余的專項資金等。
第五條 市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辦)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規(guī)范審批程序,加強內部監(jiān)管;
(二)負責初審各前方派駐機構及承擔扶貧合作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資金使用單位)申報預算和計劃,匯總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支出計劃和項目計劃,按規(guī)定程序報審;
(三)按規(guī)定執(zhí)行已經審定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支出計劃,及時撥付資金至資金使用單位或受援地,并跟蹤、監(jiān)督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負責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市財政局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五)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配合市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辦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組織協(xié)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統(tǒng)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guī)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
(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的重點績效評價;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承擔專項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制度,按規(guī)定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制度應報市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辦審核后,由領導小組審定;
(二)提前做好次年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項目計劃,并設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按程序向市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辦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按照審定的項目計劃組織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每年度定期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編制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監(jiān)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規(guī)定向市扶貧協(xié)作和合作交流辦報送專項資金使用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年度決算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五)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驗收和審計,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工作;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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