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jiān)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那么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如何規(guī)定的,一起來看看吧。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問題:
四種情況下可支取保證金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jīng)勞動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后可以支取保證金:建設企業(yè)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yè)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yè)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他被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交工后,建設單位在施工現(xiàn)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凡無拖欠的,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及時補繳建設項目要停工
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勞動部門將責令責任單位在30日內等額補繳已啟動支付的保證金。逾期未補繳的,建設工程項目部門對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項目不予驗收。同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任單位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規(guī)定
第一條為保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運行,預防和解決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6?5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新政辦發(fā)„2007?114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民豐縣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工礦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較多的重點監(jiān)控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yè)承包、勞務分包、區(qū)外進縣建筑施工企業(yè))和發(fā)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yè)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以強制性措施要求發(fā)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規(guī)定比例向民豐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存入的專項資金,未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工資保證金,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帳戶或挪為他用。在企業(yè)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資金。
第四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建設、水利、交通、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和銀行機構按照職責共同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tǒng)一專戶。銀行機構在統(tǒng)一專戶項下為各建筑施工單位分別建立單位帳戶。
第六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按規(guī)定存入。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第十條規(guī)定比例單獨開列合同建筑企業(y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企業(yè)帳戶,所轉入資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后,銀行機構為建筑施工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建筑施工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到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八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外省、自治區(qū)、地區(qū)駐民豐單位,跨縣區(qū)生產經(jīng)營單位,到生產經(jīng)營或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九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使用農民工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fā)放申請表》,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并簽署意見后,銀行機構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x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fā)放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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